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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务报销业务中票据相关规定的通知
2020-04-17 14:50  

校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范财务报销事项处理,提高财务工作效率,做好财务服务工作,现将在财务报销过程中有关原始票据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购设备相关政策规定,学校采购设备原则上需凭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进行财务报销,从2020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2、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教职工医药费报销需凭据合法合规的医保发票(有医保卡购药明细信息),其他各类收据或清单均不得直接作为医药费报销依据;无医保卡购药明细信息的正规发票需附有医保卡购药清单,供报销审核使用。

3、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有采购实物、服务类发票,发票背面需由采购单位经办人、验收人手工签名后方可报销。

4、根据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科研经费审批手续。强化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支出内容的首签责任,取消部分支出的科研处手工审签手续,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其中:科研经费开支研究生津贴、专家咨询费等费用,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可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履行网上审批手续,不再经科研处手工审批;横向科研经费开支汽油费,由项目负责人在预算范围内严格审核其相关性与合理性,原则上每次报销不超过5张票据、每张金额不超过500元的不再经科研处手工审批。

此外,提醒各位报销人注意,办理网络报销业务时,应关注审批流程进度,报销业务单提交后显示“待财务审核”状态下,方可将报销业务单送交财务办理报账业务。

                   

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处、科研处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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