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费代扣增值税新规及劳务发放业务调整的
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 年第 28 号》及劳务费管理系统升级安排,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向校外自然人及按自然人劳务管理的学生支付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七类劳务,单笔金额≥1000 元,适用增值税征收率 3%,现减按1%执行(现行政策截止2027年12月31日),学校需按规定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为保障政策平稳落地,规范劳务费发放流程,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请各学院、部门经办人配合执行:
1.自 10 月 30 日起,暂停受理适用本次新规的校外及学生劳务发放新单据;10 月 30 日前提交的劳务单据,财务处按原有规则优先审核发放。
2.10 月30 日前提交、截至该时点仍未完成财务审核的在途单据,财务处将予以退回。经办人如需继续办理,须按照新规重新提交;符合计税条件的,系统将自动计算并代扣增值税、附加税费及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3.11 月 1 日后提交上述七类劳务发放单据,经办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办理模式:
说明:我校主推模式一、模式二(【已开票】模式);模式三为备选模式。
模式一:经办人代为到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经办人提前到当地税务局代为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提交劳务发放单据时,同步上传发票及完税凭证,代垫税费随同劳务费一并返还。
模式二:劳务提供人自行线上代开发票,劳务提供人登录本省电子税务局APP/小程序,完成开票及税费缴纳后,从【我的票夹】下载电子发票 PDF 文件,提供给经办人。经办人上传发票、完税凭证后办理发放。
模式三:(备选模式)经办人未提供发票及完税证明,由学校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税款直接从劳务款项中扣除,并由学校统一办理扣缴申报。单据提交后,请经办人及时告知劳务提供人,按税务渠道要求完成信息确认及发票办理相关操作。
请各经办人准确判断劳务发放项,合规填报、提交单据,及时熟悉新的填报要求。业务咨询请联系财务处。
联系电话:
储老师:2311130 18655551626
朱老师:2311563
王老师:2311685
安徽工业大学财务处
202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