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目前,自然人纳税人可以登录“个税手机APP”或“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eb端)”,自行将2019年度已填报未到期终止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通过“一键带入”功能,将本纳税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带入到2020年度。
最近有很多纳税人咨询有关2020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或修改的问题。现在电子模板方式填报专扣信息的方式将取消,需要采用个税APP的方式进行确认,整理了个税app的操作手册给大家,详情点击下方的链接。
来源:安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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