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累计专项扣除,一般指社保公积金等部分,累计专项附加扣除,一般指自行填报符合条件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例如
一月个税计算:
张三1月收入: 工资10000元,其他收入2000元,社保公积金合计3300元,累计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700)=累计收入(工资及其他收入12000)-累计免税收入(无)-累计减除费用(5000*1)-累计专项扣除(社保公积金等3300*1)-累计专项附加扣除(2000*1)-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无)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51)=(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700)×预扣率(3%)-速算扣除数(0))-累计减免税额(0)-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0)
张三1月应缴个税为51元。
二月个税计算:
张三2月收入: 工资10000元,其他收入4000元,社保公积金合计3300元,累计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5400)=累计收入(一二月累计收入26000)-累计免税收入(无)-累计减除费用(5000*2)-累计专项扣除(社保公积金等3300*2)-累计专项附加扣除(2000*2)-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无)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111)=(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5400)×预扣率(3%)-速算扣除数(0))-累计减免税额(0)-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1月个税51)
张三2月应缴个税为1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