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2018〕73号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项目申报书
2.科研类项目绩效目标一览表
安徽工业大学
2018年6月15日
安徽工业大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预算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预算行为,提高项目支出效益,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需要学校预算安排的,具有明确目标,在规定时间、经费额度内,为达到预期目标依据规范程序完成的特定任务活动。
第二章 项目设置
第三条 学校各项经济活动实行项目化管理。项目按发生频度分为经常支出项目和非经常支出项目。
经常支出项目是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每年重复发生的支出活动,包括人员支出项目(人员工资、学生经费、其他人员支出项目)和公用支出项目(日常公用运行项目、日常公用专项)。
非经常支出项目是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一次性发生的专项支出活动,包括教学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大学生创新创业、基本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
第四条 项目按业务类型分为教学类、科研学科类、基本建设类、维护维修类、网络与信息系统类、后勤服务安保类、教育培训类、活动竞赛类、学生资助及管理服务类、其他类等。
第五条 项目设置时应按发生频度和业务类型明确项目类型,以便于项目的预算管理和业务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非经常支出项目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申报立项,由发展规划处统筹协调,按照部门职责和项目类型,做好项目申报、论证评审工作。
第七条 新增项目或原项目新增额度8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列入预算项目,不再组织论证评审。同类项目不得拆分申报。
新增项目或原项目新增额度8万元(含)以上,应按规定进行论证评审。
第八条 项目申报时应当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现状分析:设备采购项目应说明原有设备的配置及使用情况,包括原有的设备名称、存放地点、数量、使用年限及使用状况;
2.项目意义:项目必要性分析、可行性分析;
3.解决方案: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方案;设备采购的应列明设备清单、设备用途、存放地点、使用年限等;
4.建设目标与预期效果。项目建设总体绩效目标,年度项目建设目标及完成指标,项目预期成果等。拟申报新增项目应当设立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原项目新增额度应进行绩效目标对比分析。
项目申报书参见附件一、项目绩效目标参见附件二。
第九条 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评审。论证评审的相关归口管理部门为:
1.教学类:本专科教育教学归口教务处,研究生教育教学归口研究生院,创新教育教学归口创新教育学院,继续教育教学归口继续教育学院,留学生教育教学归口国际教育学院;
2.科研学科类:科研建设归口科研处,学科建设归口学科建设办公室;
3.人才建设类:人才引进、教师能力提升、教职工进修及学历教育归口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党员干部培训归口组织部;
4.学生资助及管理服务类:归口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
5.活动竞赛类:团委、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研究生院、体育部、创新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等分别管理的活动竞赛归口相应的部门(单位);
6.文献资源类:归口图书馆;
7.基本建设类:新建、续建、改扩建及50万元(含)以上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归口基建管理办公室;
8.维护维修类:50万元以下房屋、建筑物及设施维修,后勤管理的设备维修归口后勤处(后勤集团);教学设备维修归口教务处;共享设备维修归口资产管理处;
9.网络与信息系统类:归口信息化处;
10.后勤服务安保类:后勤服务归口后勤处(后勤集团);安全保卫归口安全保卫部(处);
11.其他类:归口资产管理处。
第十条 已通过论证评审的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排序,报送发展规划处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学校项目库管理。年度预算编制时,学校视财力状况,按照轻重缓急原则从项目库中遴选相关项目。相关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上报学校审批立项。
第十一条 人员支出项目、定额公用项目、上级部门下达项目、学校紧急确定的项目不属于论证评审范围。个人申报的教学科研类项目由相关部门论证,不在此评审范围。
预算已安排待细化的经费,在明确具体项目时,归口管理部门需进行论证评审,上报学校审批立项。
第十二条 新增项目或原项目新增额度8-100万元(含)可由校内专家5人以上单数组成校内评审。新增项目或原项目新增额度较大(100万元以上)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聘请校外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评审。聘请校外专家评审,应由校内、外专家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3。项目评审专家由资产管理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由归口管理部门推荐、校内外公开征集,资产管理处审核后进入专家库。专家遴选由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共同完成。专家类别为:
1.教学、科研、学科类:涵盖冶金、材料、化工、机械、电气、计算机、建筑、能环、经管、公法、数理、外语、艺术等专业;
2.党务、行政类;
3.学生管理类;
4.基本建设类;
5.后勤服务安保类。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经费列入学校预算,专家酬金按学校有关规定由资产管理处审核列支。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安排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讲求绩效、勤俭节约原则。在保证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基本教学经费基础上,按项目轻重缓急,合理有序安排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原则。项目经费由财务处下达至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业经批复下达,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项目经费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销,产生项目经费调整的,按学校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按照“谁申报、谁管理、谁负责”原则,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对项目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负责。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户核算。项目经费使用应符合财经法规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
第二十条 财务处应对项目经费实行过程管理,对立项文件、经济合同、业务票据、付款进度、审批手续进行审核。项目经费审批执行学校财务审批办法。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应按项目预算安排支出。对未经批准超出预算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项目完成后,非经常项目结余资金原则上收归学校。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应对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学校预算已安排的项目经费结余,按学校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应对项目经费执行情况实施财务监督。审计处应对项目经费执行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应当进行绩效评价。项目实施终结时,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对由单位(部门)实施的非经常支出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目标是推进项目有效实施,增强项目绩效管理意识,提升项目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项目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原则
1.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执行规定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式对项目绩效实施评价。
2.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真实、客观、公开,接受相关监督。
3.目标导向原则。绩效评价应针对项目立项目标及相关绩效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反映项目投入与产出绩效情况。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和绩效目标设定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第三十条 发展规划处是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每类项目的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督促绩效评价实施,公开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按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组织归口管理项目的绩效评价,检查绩效评价实现效果。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是绩效评价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绩效评价方案要求开展自评工作,形成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并准备相关业务资料、财务资料,接受绩效评价检查。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绩效评价未达到设定目标的,原则上停止同类新增项目或新增经费的申报。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计入单位的年终考核,并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