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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财务制度
安徽工业大学预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0-07-09 22:34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做好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工作,进一步加强我校预算管理,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管理是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高校财务管理的全过程,是高等学校进行各项财务经济活动的前提和根据。学校每项财务行为都必须置于预算的控制之下,以确保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三条 预算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                                                                   

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指标控制原则。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和使用学校的各项经费,同时划分财权,由学校和校内各单位(部门)进行分级管理,各单位(部门)对学校下达的预算经费进行统筹安排和使用,并通过制定各种项目指标,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

2.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预算要做到以收抵支,收支平衡。收入积极稳妥,支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留有余地。

3. 大收大支原则。学校的各种非专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总体预算,各项支出按经济性质、用途和内容进行归集,分级管理、统一核算,综合学校财力,进行总体平衡。

4. 严格控制、规范有序原则。学校应本着勤俭办学方针,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明确各级各单位(部门)经济责任制,形成规范、有序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四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预算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省查和通过有关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批学校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消学校预算的不适当的内容,对全校预算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 财务主管校长是学校预算工作的主持着。负责审核有关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提出预算草案签署预算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事项,监督学校预算执行。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预算工作综合管理的机构。其主要职责负责起草有关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具体编制学校预算草案,具体组织预算的执行,提出学校机动经费使用方案,提出学校预算调整方案;定期向分管校领导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和组织本单位(部门)预算的执行,向有关部门提交预算执行的绩效报告。 

 

第三章 预算收支的范围

 

第九条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收入主要指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

第十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学校为保障教学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在职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离退休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项目支出是学校为完成特定的教学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专用项目支出计划,包括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基本建设类支出和其他类项目支出。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学校由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专项计划项目、专项业务项目、大型修缮项目、大型购置项目、大型会议项目和其他项目。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或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

其他类项目是指包括科技三项费用、政策性补贴等方面的支出项目。

项目支出实行专项申报立项制度,其立项管理办法按照《安徽工业大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方法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的方法,是不同类别收入和支出的测算以及不同部门经费指标的核定过程中所涉及的一种预算管理内容。

第十二条  根据“一个单位、一种预算”的要求,学校所有收入、支出必须按规定纳入学校的一本预算中,由学校内部各单位(部门)按预算编制程序提出建议草案,报学校财务部门审核批准汇总,提出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审定后提出。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财务规章制度、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以及有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二)省政府和财政部门对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布置;

(三)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参数、定额和工作规范;

(四)省编制主观部门核定的机构、职责与人员编制,单位实有人数、占用的资产、资源情况、经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和事业计划,学校年度中心工作任务;

(五)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收入变化因素等。

第十四条  预算编辑的准备工作:

(一)组织、开展预算管理法规的学习与研究,完善学校内部预算管理制度,规范预算管理机制。

(二)充分收集、准备预算基础性资料。包括:

1. 学校各单位(部门)机构和人员编制数、实有数和人员机构、资产的占用与使用情况、各学院实际学生数等。

2. 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基本情况,发展方向、目标,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与方案、经费预算及效益预测等。

(三)分析学校财务收支和工作任务等情况,根据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基本支出的内容,测算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定额。

(四)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计划,提出项目规划,对项目开展前瞻性研究、科学论证,经遴选排序,建立和完善预算项目库,并实行滚动管理。

(五)结合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财政收支、业务活动和有关变化,找出影响本期预算的有关因素,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对预算的要求,预测总体收支规模,提出预算支出的重点与安排建议。

(六)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预算编制工作的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组织校内业务培训,具体布置本校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学校在分析近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增减变动因素的基础上,按照收入来源,依法、合理、完整、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预算收入。各项收入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六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没有可靠来源的支出不能纳入预算。不能把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和借款或贷款视为学校自有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一)在职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离退休支出严格按国家政策、上级部门规定的范围、标准和预算拱给政策以及学校内部分配政策据实编制,核实打足。

(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按规定的支出范围、标准以及预算支出科目逐项测算、编列。有支出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计算编列。

第十八条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编报的项目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方向、范围,确保学校中心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其中要特别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的审核论证工作,编制项目支出滚动计划,完善项目支出评审论证制度。

第十九条 经营支出应根据收入测算情况、收入与支出的配比关系、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内容和支出需要等情况,稳妥的测算、编制,准确反映经营收支结果。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规规定,对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和限额规定标准的采购品目或项目,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年度预算应安排预算预备费,用于应急开支和不可见费用等方面。原则上,预算预备费应按年度预算支出额的1%-3%编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报预算报告,编报的预算报告要有校长签字及学校公章。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及下达

 

第二十三条 预算编制时应切实贯彻国家政策,正确领会上级主管部门对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充分体现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的办学思路。

财务处应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编制校级预算草案,并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预算编制程序实行“三上三下”(按教育厅的布置执行)和“两下一上”(下达校内预算)制。

第二十五条 每年年初,由学校财务处通报各单位(部门)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测定本年度财务收支总量并给出各单位(部门)各种经费指标参考数;

学校所属各单位(部门)根据学校财务处给出的本单位各种经费指标参考数,编制本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上报财务处;学校财务处根据教育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和学校所属各单位(部门)上报的资料,在首先保证人员费用支出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各部门经费指标,编制本年度的预算草案,报财务主管校领导审核;财务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将预算草案提交学校党委会议审批;预算草案,经校党委会议批准通过后形成学校本年度正式预算,由财务主管校长签署,以文件的形式下达。

第二十六条 当年下达的各项经费指标仅包括学校统一部门和各单位(部门)的正常经费及各种校内专项经费指标;原则上,学校每年度的财务预算至迟应在本年度三月底以前编制完毕并予以下达。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七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校内各单位(部门)可先按上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批准后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必须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控制和分析,形成制度化的预算报告体系,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建议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财务处会计核算科报销支出时,要负责审查是否是事业计划内的项目、有无预算安排、是否按预算计划进度支出,否则不予付款。

第二十九条 为了保证学校预算的良好执行,学校一切有预算收入或上缴任务的单位(部门),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时上缴学校资金,以确保学校综合预算收入的完成,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截留或转移收入。

第三十条 学校不鼓励单位(部门)年终大量结余经费,单位(部门)应在保证完成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注意厉行节约,同时严禁虚报预算,套取经费。不允许将属于单位(部门)行政职责范围内的事物,巧立名目,向学校申请专项资金。

第三十一条 单位(部门)经费安排支出时,必须按照预算及其计划进度执行,严禁无计划突击花钱,更不允许留有资金缺口,财务处有权根据情况拒绝付款或将其部分资金列为约定支出,监督使用。部门经费上年赤字,下年学校预算不予弥补;上年硬缺口,不允许在下年预算资金中挤占使用。

第三十二条 单位(部门)若安排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严禁用于抵补部门行政经费赤字。所有专项经费无论完成与否,年终前,负责部门必须向校财务处提交年终财务报告,完成的项目予以核销;未完成的项目在报告中,除列明已完成工作的清单外,还应申请下年继续需用的资金额度,财务处在下年预算中根据原有专项额度重新安排资金;不提交年终财务报告的项目,视同完工,所有剩余资金学校予以收回,下年不再安排预算。

第三十三条 单位(部门)之间欠账应及时结清,年终必须清欠,不允许将欠账留为硬缺口。

第三十四条 动用学校机动费视同调整预算。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五条 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对预算所做的变动。为了保证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三十六条 如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入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后,可报上级主管部门调整预算。学校事业计划发生变化,需调整收支项目的,一般预算调整由财务主管校长审批,重大事项需经校长办公会批准调整,另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预算调整安排支出时,五万元以下(含五万)由财务主管校长审批,五万元以上由校长会审批方能调整。

第三十八条 校属各单位(部门)收支确需调减或调增的,先将预算调整申请报至校财务处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在学校有预算余额或收入来源时,根据审批权限由主管财务校长或校长会审批后调整。

第三十九条 无收入来源或预算余额,不得追加支出预算。

第四十条 对可以估计到的预算,因工作疏忽未列入预算的,不得补报或调整预算。

 

第八章 预算监督

 

第四十一条 预算监督是对预算的编制、执行以及执行中的调整等活动进行的监督。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二条 年度终了,财务处在编制决算基础上,编制预算执行结果报告,各单位(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作为部门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分管财务校领导、财务处、审计纪检是主要的监督机构。为有效地实施监督,上述机构及人员有权调取有关预算资料和财务资料;有权就有关预算问题对有关人员进行讯证。

第四十四条 工会和有关社会团体及全校教职工的监督,是学校预算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有效实施监督,有权就有关预算问题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第九章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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