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0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种专项经费的申报、审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学校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按预算使用经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工业大学预算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预算是学校经费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整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项目经费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服务于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专项经费是具有专门用途,即“专款专用”事业费,是校属各单位(部门)在其日常运行经费之外用于学校发展所需的建设、维修、各类购置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经费项目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之内,年度中突发重大必须要进行的专项,在调整年度预算中增列。不得将属于单位(部门)行政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向学校申请专项资金。
第四条 预算专项设立原则是:
1. 符合学校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
2. 人力、物力、财力允许;
3. 专项论证充分、可行性强;
4.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
第六条 新增专项设立的原则是:
1. 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
2. 学校领导和上级管理部门临时安排重大工作。
第七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申报,采取”一是一项“的原则。各部门在申报专项时,应填写《专项经费立项申请表)。申报资料内容不全的,不予受理。
第二章 专项经费的立项管理
第八条 每年十一月十五之前,项目申报单位向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立项目申请表(表式可在财务处网页下载)。
因发生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必须设立新增专项的,在专项工作开展得同时,有关部门尽快办理完报批手续。
第九条 专项经费申报审批程序为:首先由有关单位(部门)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专项经费立项申请表〉由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并交分管工作的校领导审查批准,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学校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评审后提交财务处归类汇总,按学校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专项经费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查并会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商定,3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条 专项经费安排中,学校鼓励教师科研经费投入建设;鼓励部门自筹经费投入建设。对此类项目予以优先考虑,并实行1:1配套政策。
第十一条 学校专项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申报部门双重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申报工作;负责项目的实施和过程管理;负责检查、监督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提交项目绩效报告。
专项项目的申报受理单位是归口管理部门,其中教学设备购置由教务处负责,设备维修和行政设备购置由资产处负责,学科建设设备购置由研究生部负责,小型维修工程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各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管理职责履行责任。
第十二条 经学校同意立项的专项,财务处根据确定的项目用款计划、本年度实际工作进度核定本年度专项经费拨款额。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专项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及实施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批。
第十三条 年度预算已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按预算计划书的内容执行,一般不予调整。专项经费项目实施中,因客观条件变化确实需要变更,涉及经费增加的,按新增项目办理补报手续。停止实施的项目,则取消经费。
第十四条 凡列入专项经费的项目,其实施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使用、物资设备管理等情况,每年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章 专项经费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在案规定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时,应针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小结,以便进一步落实项目资金使用、物资设备管理情况,每年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根据学校专项经费项目管理要求,及时将专项经费支出分析报告报送校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需要审计的专项经费,在项目终了10天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出审计。逾期不报的,将不予以办理财务手续。
第十七条 专项项目必须在〈专项经费立项申请表〉承诺的时间内实施结束,包括完成验收、决算、审计工作。完成专项如有结余经费,由学校及时收回,不得挪作他用。
当年应完成的专项因客观因素造成拖期,需在次年继续执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办理补办手续。
跨年度的专项项目在立项申报是要说明经费总额、执行年限、当年经费数额。以后年度经费,仍按本办法申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
第十九条 专项项目在立项、实施中给学校造成浪费损失的,学校要根据责任严肃追究项目相关单位(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或物资管理不善等情况,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理直至终止项目,情节严重者,应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所有与专项经费有关的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学校审计、监察、财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自筹经费的使用管理按相关规定并比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