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003]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与省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银行帐户
(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 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帐户,实施财政审批,备案制度。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预算单位,下同)和预算单位。
第四条 预算单位应有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帐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
负责本单位银行帐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预算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帐户的和规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或经批准允许为开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开立银行帐户。
第二章 银行帐户的设置
第七条 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帐户。该帐户用于办理单位预算在内,外资金,,自筹资金的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八条 预算单位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帐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
第九条 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预算内,外资金,因特殊需要,经省财政厅批准,可开设一个收入汇激专户,用于预算内,外资金的收缴。该帐户的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第十条 预算单位根据住房管理制度的改革有关规定,可开设一个购房补贴专用存款帐户,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缴纳购房款,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个人公积金等资金。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涉及外币收支活动的,根据省外汇管理局和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开设一个外汇帐户,外汇人民币限额帐户。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可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帐户。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经批准还可设以下帐户:
(一) 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离休机构,确需开设的基本存款等帐户;
(二) 一级预算单位独立核算的离退休机构,确需开设的离退休经费专户;
(三) 系统财务与本机关财务机构分设并对所属单位有转拨经费的一级预算单位,确
需开设的经费转拨帐户。
第三章 银行帐户的开立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开设银行帐户,二级预算单位按照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基层预算单位需开立银行帐户时,应报送“立开银行帐户申请报告”填写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帐户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
“开立银行帐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帐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和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预算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一) 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
(二) 开立其他帐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 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 按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外资金的文件;
3, 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4, 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5, 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基层预算单位的开户申请应经主管单位逐级审核签署意见,由一级预算单位连同本级的开户申请一并报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财政厅应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帐户申请表》(附软盘)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进行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厅的审批情况,再逐次批复到基层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