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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几点提醒事项
2019-12-02 12:00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于今年正式实施,随之推出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税制改革,是减税降费的重要举措。自实施以来已经有很多教职工享受到了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带来的个税优惠。随着年关将近,根据马鞍山市税务局反馈的信息,新政策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可能会影响到大家享受这些税收优惠,特提醒如下:


一、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但没有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并及时填报扣除事项的人员,如果不在年内下载并填报,就不能在本年度享受今年的专项扣除,并且该扣除项目不能结转到明年使用。故提醒各有关人员尽快前往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下载APP,按要求填写。


相关政策: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九章第三十条)


二、在填写个人所得税APP中信息填写不正确或者不符合要求会致使享受不到这些优惠。

常见问题有以下几点:


1.子女教育中孩子的分摊比例父母双方合计是否为100%,如果父母双方都填写100%,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修改。

 相关政策: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

2.继续教育中填写的是往年获得的学历学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这种情况不符合要求扣除条件。

3.住房贷款利息中有填写信息不正确,比如合同编号,贷款年限等,夫妻双方都填写且扣除比例都是100%,以及不符合首套房贷款的情况都需要修改或者作废。

    相关政策: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章第十五条)

4.赡养老人中分摊标准不符合规定。这种情况需要修改。

     相关政策: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七章第二十二条)

附: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12/22/content_5351181.htm

定了!11日起,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要这么扣(图解图表)

http://www.gov.cn/xinwen/2018-12/22/content_53512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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