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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
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0-24 11:17  

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强化预算管理和约束,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特修订《安徽工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党委常委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21230

 

 

 

安徽工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强化预算管理和约束,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方案的通知》《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安徽省教育厅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事业发展计划的综合反映,也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预算管理基本原则

(一)收支统编,综合平衡。学校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所有收入(含银行贷款等其他资金)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坚持积极稳妥、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原则。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支出预算原则上按以下顺序安排“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支出,债务还本付息支出,学校年度重点任务支出,各部门、单位必须开展的一般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三)厉行节约,讲求绩效。坚持勤俭办学、量力而行、注重绩效,建设节约型校园。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实施预算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滚动项目库,完善项目库滚动管理和定期清理机制,提高预算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 学校预算编制实施零基预算编制方法。

第六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学校采用单位预算制,校内单位(包括各学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预算单位。

第八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审定学校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

第九条 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是预算管理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预算草案、预算调整草案,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学校财务处是预算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各预算单位编制预算,拟定学校预算草案、预算调整草案,指导和监督预算执行,编制预算执行分析报告,编制财务决算草案;学校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项目库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具有归口管理职能的单位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归口单位,负责归口管理相关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和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督促所管理项目的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是学校预算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预算编制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四条 收入预算是指学校在预算年度内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五条 支出预算是指学校在预算年度内用于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含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专项支出预算和预备费。

(一)人员经费支出

在职人员工资、社保、津补贴、绩效工资及离退休费等工资保障性项目预算,按照上级规定标准及学校绩效工资等规定编制。学生奖助学金预算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编制。其他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由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的规定编制。

(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日常公用经费分为日常公用运行经费和日常公用专项经费,依据相关管理办法,日常公用运行经费实行定员定额核定,日常公用专项经费根据学校相关政策并结合工作目标,同时考虑学校财力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日常公用经费使用实行“核定限额,超支不补,据实列支,结余归零”。

(三)专项支出预算

专项支出预算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安排预算。

1.教学建设、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大学生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基本建设投资等预算项目由归口单位组织申报、论证评审,按照学校议事规则经审批后,纳入学校项目库作为项目储备。发展规划处负责在每年学校预算编制工作启动前对在库项目进行滚动、清理、排序。财务处视学校预算年度财力状况,按照排序从项目库中遴选项目编制专项经费预算。

2.科研经费支出预算按照上级管理部门计划安排、学校年度科研任务目标以及市场需求变化编制。

3.培训及其他社会服务类支出预算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根据相关管理办法,由相关单位(部门)在培训及其他社会服务收入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培训及其他社会服务合同、计划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编制支出预算。

(四)预备费

预备费按支出预算总额的1%-3%设置,用于预算执行中的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支出。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各单位(部门)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凡涉及采购内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申报采购计划,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纳入而未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原则上不予采购。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程序

(一)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预算编制政策和预算编制时间要求,发布下一年度学校预算草案编制通知;

(二)预算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重点任务清单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提出本单位预算申请以及年度预算编制基础信息;归口单位负责制定归口管理业务的重点任务清单,提出专项预算安排建议。涉及政府采购内容的预算项目,由相关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

(三)财务处依据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定员定额标准、预算年度基础数据、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相关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组织编制学校年度基本支出预算;依据归口单位专项支出预算安排建议,自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安排专项支出预算;

(四)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汇总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预算;

(五)财务处审核汇总各类预算,测算年度预算总收入和预算总支出,提出学校年度预算草案;

(六)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对学校年度预算草案进行审核、平衡,形成学校预算建议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十八条 预算建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和批准。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的预算方案,各单位(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单位(部门)应积极组织收入,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账。合理控制经费支出,学校对相关经费支出实施跟踪问效。

第二十条 预算经费支出应符合财务制度、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专项经费支出应按下达的预算额度执行,不得跨项目混用,不得自行调整和变更预算,不得改变经费用途、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

第二十一条 已批复的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国家政策调整、学校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预算执行时,相关单位(部门)应提出预算收支调整方案,经财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情况确需动用预备费的,应按学校审批权限相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预算在规定使用期限内可结转下年使用,除科研项目合同或计划书另有约定期限外,其他项目执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超出期限的项目结余原则上由学校统一收回,特殊情况需继续使用结余经费的,按照零基预算要求,重新提出立项申请和预算申报。

第六章 决算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年度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按照会计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全面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形成财务决算草案。

决算草案由财务处在年度终了后按照法定的时间编制。编制决算草案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学校决算编制的要求,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务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决算草案经学校审定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对本单位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设定绩效目标。新增项目要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未开展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一律不得进入项目库,不得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严格执行预算,强化支出管理,确保预算绩效目标实现。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经费项目支出完成时,由归口单位负责组织归口管理的专项经费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预算执行绩效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因预算执行不力,影响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将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负责,对经费支出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审核监督预算执行,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检查、评价,查找预算执行差异,促进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负责对学校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根据需要对专项预算收支的合规性和效益性开展审计。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年度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对预决算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安工大〔2018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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