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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办法
2020-03-18 15:52  

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马政〔2015〕31号)精神,进一步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居民增收和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和我市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139个月)确定。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1.实行高龄基础养老金倾斜政策。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时,对市区65岁及以上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予以适当倾斜,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其中:年满65至69周岁的,每人每月高龄基础养老金为2元;年满70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高龄基础养老金为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高龄基础养老金为10元。

2.调整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办法。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2%。即:参保人到龄核定养老待遇时,除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市区统一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外,缴费年限每超过一年,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按照到龄时市区统一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的2%比例计发。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统筹考虑全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确定。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从2020年1月起,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统一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

市区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参保人员,继续实行政府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其中:对重度残疾人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继续执行马政〔2015〕31号政府代缴保险费标准;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2019年个人未缴纳费用的,由区政府按照200元标准为其全额代缴保险费,从2020年起,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由区政府按照300元标准为其全额代缴保险费,并按规定给予缴费补贴。上述人员有条件的,鼓励其多缴费,以提高待遇领取标准。

(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激励机制。建立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激励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引导激励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适当增加缴费补贴。从2020年1月起,将市区的缴费补贴最低标准调整为:缴费200元补贴70元,缴费300元补贴95元,缴费400元补贴120元,缴费500元补贴145元,缴费600元补贴170元,缴费700元补贴195元,缴费800元补贴220元,缴费900元补贴245元,缴费1000元补贴300元,缴费1500元补贴40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420元,缴费3000元及以上的补贴450元。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五)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和我省实施办法,我市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资金安排

对市区参保人员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参保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省财政按照省最低缴费补贴标准承担50%,其余部分由所在区政府承担。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和高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任务,是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落实政策,完善机制。含山县、和县、当涂县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精神,逐项落实各项政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本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实施办法。

(三)协同配合,担当作为。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担当作为,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共同做好有关标准调整和资金测算工作,相关政策标准调整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要充分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到人,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提高个人账户积累。要全面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心理预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来源:马鞍山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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