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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财务制度
安徽工业大学会计核算工作细则
2010-07-09 22:31  
校办〔2002〕4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会计基本工作规范》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保证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会计核算与监督职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事业经费核算。基本建设、工会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可以参照执行其中通用性条款或按相应的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条 会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同一切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学校利益和国家利益。

第四条 会计人员要按《会计法》、《安徽省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第五条 会计人员要加强政治学习,增强职业道德,努力钻研业务,不断开拓进取,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提高办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对在会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核算的原则

 

第七条 会计年度按《会计法》规定,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条 学校事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九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在会计核算中应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安徽省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和经济业务开展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使用会计科目以及科目代码,不可减少或合并会计科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十二条 学校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各项基金和结余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的计算;

(六)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计凭证

 

第十三条 经济业务的经办人在办理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时,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到财务处办理会计手续,进行财务核算。

第十四天 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并以此作为支付和记账的依据。

 

第一节 审核与报销

 

第十五条 审核是会计核算与监督的重要环节,审核报销的主要任务是审查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和核算口径的一致性。

第十六条 在审查原始凭证合法性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内容完整。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摘要;数量、单价和大小写金额;税务监制章和填制单位公章等。

2.数据真实。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情况要真实,所列的事项、数目、单价、金额等应相互吻合,大小写金额应保持一致,各项要素的填写要求完整、清晰、准确。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3.手续完备。记载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需有审批、验收、经办人共同签名以证实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其中,购置设备或其他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同时还需按学校固定资产购置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签名人中审批人必须是经济业务经费承担单位(部门)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 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和经费支付渠道应符合国家、安徽省或者学校的有关规定,保持相同的核算口径;对相同类别原始凭证的处理方式和同类经济业务核算所运用的会计科目也应保持一致。

(一)审核报销的一般规定

1.职工因公出差按学校有关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校办[2001]44号)执行,据实报销。差旅费报销单据的附件应保持完整,粘贴整齐,填写清晰,对不符合要求的,会计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2.对赴市内及外地开会,凭会议通知方可报销会议统一安排的住宿费和其他费用。会议期间以现金支付的会务费、资料费等,均应经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3.工作人员出差遇特殊情况,如携带精密仪器、设备等不便或因急病、急事需乘出租车,由本人写明情况经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4.出差人员遗失车船票(不包括任何市内汽车票),本人应书面说明原因,注明车次、船号、日期、票价,经同行人证明,单位(部门)财务负责人批准,方可报销;无同行人证明者,按以上程序办理申报手续后,财务按火车票直快直线、轮船四等舱报销。不得以其他票据抵报。

5.在市内办公室乘坐出租车,报销车票时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详细填明时间、地点及所办事项等内容,经单位(部门)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6.学生实习旅费报销:对在市内实习的,可租用大客车或按每生每天2元包干使用。租用大客车的车费应采取转账方式支付;对在外地实习的,限报实习往返车船费,若住宿地与实习地距离较远,确需乘坐交通工具的,所发生的交通费需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实习期间如享受岗位保健津贴,应由实习厂方劳资部门出具岗位保健标准、实习天数、并加盖公章的证明,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并附详细签字发放表后方可报销。

7.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按财政部财行字[2001]73号文件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处理需经主管校长批准,外文单据需翻译成中文,外币需按当日汇率折合成人民币。

8.职工探亲假报销:先由职工在本单位履行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到人事处登记审核,方可办理报销。按规定,年满50周岁并连续乘坐火车48小时以上的探亲职工,不分级别,可报直线硬席卧铺费。

9.进修学习及扶贫支教等费用的报销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10.购买实物必须取得合法发票。发票应标明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相关要素,种类较多无法在发票上开具的可由卖方出具购货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随发票一起报销。发票需整齐地粘贴在小型凭证粘贴单上,并在小型凭证粘贴单上注明凭证张数、金额和报销经办人。

11.发票遗失,在确信确无报销后,可凭收款单位提供的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存根,经本单位同志证明、单位领导审核、主管财务校长审批后报销。

12.收款入账,必须提供收款事由、依据、标准,收取现金必须开具发票。

(二)办理借款

1.办理借款的事由必须是因公借款。同时需具备以下条件:有经费预算计划和指标、经领导批准、携带财务处核发的经费指标本。

2.借据内容应填写清楚,事由真实,大小写金额不得涂改,不能过早、过多借款,以免资金被占用。

3.借支现金必须符合结算制度规定,市内采购超过300元以上需用转账方式支付,外省市超过500元以上则采取汇款或银行汇票等方式支付。

4.对同次出差人员较多、借款金额较大的差旅费,应由一人负责借款,不得分户借款,否则财务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5.凡因工作业务需要,借款人需采取信汇、电汇、银行汇票等结算方式的,除应在借款单上填写汇往单位、账号、开户行外,还需工整地填写汇兑凭证,其汇款手续费由借款单位在相关经费内列支。

6.借款人应自觉遵守一借一清的原则,前账未清,不予再借。

7.借款人调动工作前或离开岗位前应结清借款。

8.借款人应为本校在册正式职工,学生和外单位借用人员及家属不得办理借款。

(三)报销冲欠

1.市内采购物品的借款,应在借款后一周内凭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办理报销手续。

2.对于开会、实习、赴外地出差等借款,应在办完事情后一周内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报账,不得拖欠,如有余款需一次结清,不得挪作他用,逾期不报帐者,财务处催报后一周内仍未报账者,财务处有权从其工资中扣还。

3.借出现金未用退回时,本人应写明未使用原因并经领导审批后办理退款冲账手续。对采用欺骗手段套取公款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凡借款超过三个月未报销,而又未说明正当理由,财务处有权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

5.借款还清,只在借款人留存的借据存根上注明“还清欠款”字样,不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

 

第二节 记账凭证

 

第十八条 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完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审核制单人员、复合人员、输入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经济业务经办人(领缴款人员)签名,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其中会计科目不得以科目代码代替。

第十九条 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第二十条 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第二十一条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同时注明原件所在记账凭证号码。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和费用分摊情况。

第二十二条 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年某月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再注明“订正某年某月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用蓝字,调减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第二十三条 机制记账凭证打印必须完整清晰,审核制单、复核、输入、会计主管、经济业务经办人(领缴款人员)以及出纳人员要求手工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记账凭证制作完毕后,应及时请经济业务经办人签名后转出给出纳人员办理出纳手续。出纳人员在当天业务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所有会计凭证按编号理顺,移交给复核人员复核。

第二十五条 复核人员应及时复核记账凭证,认真核对当日发生的每笔会计业务。对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及不正确的记账凭证,要求会计人员补充、更正。复核完毕的记账凭证应及时移交给装订人员装订成册,妥善保管。记账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第二十六条 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按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签处签名或者盖章。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和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经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互相注明日期和编号。

装订成册的记账凭证应视同会计档案,按会计档案保管要求保管。

 

第四章 会计账簿

 

第二十七条 对已正确录入、经复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应及时记账、结账,当日发生的会计业务应当日登记入账。

第二十八条 结账是在将本期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方法,对该期间内的账簿记录进行计算,结算出本期发生额和余额,并将其余额转入下期。结账的同时还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1.每日结账后应当及时打印出当日流水账、科目会总表、本期发生额及余额对照表、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2.每月月末时,应进行月末结账,统计指标张、核销暂付款,并打印出暂付款明细账、催报单、各级科目余额表和资产负债表,同时应核对资产负债表和科目余额表之间的勾稽关系。结账后应进行数据备份。

3.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年末结账后应及时进行数据备份,年末数据备份盘应长期保管。

第二十九条 总账和明细账应定期打印。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月末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第三十条 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不得手工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而是应该使用记账凭证进行更正。

第三十二条 计算机内的财务数据应每日备份,月末和年末备份数据应长期保存。

第三十三条 对账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程序。按照《会计法》规定,账目核对应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帐表相符。

1.账实相符,即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核对相符。保证账实相符时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2.账证相符,即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核对相符。

3.账账相符,即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应核对相符。

4.帐表相符,即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之间相关内容应当一致。

 

第五章 会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高等学校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学校向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全年财务收支状况的重要资料,也是学校编制下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上报的会计报表主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制,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收支情况说明。

第三十六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

第三十七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或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加以说明。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会计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三十九条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存留的财务会计报告外,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六章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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