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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财务制度
安徽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10-07-09 22:3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经济管理和审计监督,保障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维护财经纪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的内部审计机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上级机关、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校长指令,对学校各部门、单位及下级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审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保证内审工作所必须的人员编制,按规定配齐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职称的专业审计人员。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审计人员,建立起专、兼职结合的审计队伍。审计队伍应保证其相对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按教育部24号令规定,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专职内审人员每人每年不得低于半个月的脱产培训。

第四条 校长每学期一次组织人员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及时听取项目审计的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并督促被采纳的审计建议、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支持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为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须的经费保证。关心内审工作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按规定发放内审工作人员的外勤补贴,鼓励内审工作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学校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学校预算内外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学校招待费的管理和使用;

四、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招待费的管理和使用;

五、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大宗设备、材料采购;

七、基建、维修工程的预、决算;

八、各单位(部门)对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校有关经济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各部门、各单位关于经济管理方面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十、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校属企业的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校属各经济实体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二、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

十三、学校各部门、单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经济活动;

十四、校长临时确定的或校属部门、单位委托的审计事项。

第七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有责任对学校和校属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开展审计调查,向学校或校属部门、单位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加强管理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有责任对学校与校外经济组织合办的企业或项目进行事前审计,对学校投入的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或审计调查。

有责任对学校及二级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下列事项须经校内部审计机构审鉴方为有效:

一、学校经费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及决算的上报;

二、各种专项经费的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三、自筹基建经费的使用;基建维修工程的结算;

四、校办企业的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和清产核资的报告;

五、学校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以上事项,凡未经审签,有关领导不予审批,学校及有关部门不予签章,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九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学校及校属独立核算部门、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凭证、帐表和决算,检查奖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学校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参与学校财务计划、预算分配、奖励办法,创收分配、财产清查、资产管理等重大经济活动;

四、参与基建维修招投标、大宗设备和材料采购承包租赁、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涉及学校经济利益的活动;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校长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对模范遵守、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纪、学校有关规定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校长报告,并做出制止决定;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定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

七、检查经校长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的执行;

八、对群众关心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经校长同意向教代会报告,必要时,可向群众公布;

九、对审计中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校长和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审计事项确定后,于实施审计前三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较大的审计事项,可与实施审计前七日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通知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三、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底稿,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四、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三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学校内审机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五、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并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一并报校长审批。校长应当在二十日内批复,并应责成有关部门执行。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六、被审计的或有关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校长书面提出,校长应该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或学校审计处对校长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提请复审;

七、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八、审计事项结束后,及时建立审计档案,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学校审计处可以提出经济处罚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建议,报请校长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五)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

(六)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二、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以警告、经济处罚或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学校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华东冶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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