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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0-07-09 22:35  
  校办(2003)9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2)213)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共建专项资金),包括财政部批准下达的中央与地方共建专项经费和学校为确保项目完成投入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    共建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主要用于教学或科研用仪器设备的购置、房屋和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等修购项目及其他项目。

第四条    共建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根据项目投资方向不同,共建专项分为仪器设备购置项目、房屋和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等修购项目以及其他项目。

第五条    项目的申请和其准程序

(一)   凡是与学校教学、科研相关的项目均可申请共建专项资金。根据建设项目的内容和类别不同,由相关职能部门、处室负责组织申报,其中房屋维修类修购项目由项目建设处负责申请,基础设施维修类修购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负者申请,仪器设备购置项目以及其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申请。财务处负责全校申报材料的汇总上报。

(二)   凡需申请共建专项资金的项目,由主报单位按照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和财政部统一要求的格式与内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括: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封面、项目立项文本、相关预算表以及项目可行性报告(格式见附件)。

(三)   各部门拟写的书面申请,应与每年1月底前送交财务处进行初审。财务处初审的主要目的,是检查申报项目资料的文本格式是否符合当年财政部门的要求。不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申报材料,一律退回主报单位按要求重新准备。初审的时间为15天,经财务处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由财务处汇总后上报校长办公会讨论,最终确定正式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的项目以及学校的资金配套比例。

(四)   校长办公会他讨论通过准备正式上报的项目材料,如需对申报项目内容、经费预算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将进行修改,则由财务处负责及时返回主报单位,主报单位应与接通知后3日内将修改后的材料返回财务处。申报材料的初审,上会讨论以及修改完善必须在2月底前全部完成。

(五)   财务处根据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的共建专项资金申报材材料,汇总编制《安徽工业大学关于申报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申报情况汇总表》,起草“安徽工业大学关于申报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的请示”,并于3月10日前上报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

第六条    共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   财务处应及时将财务部批准的共建专项资金情况报告校长办公会,并提请校长办公会根据财政部批准的项目预算对申报项目的原预算进行调整,同时按申报时承诺的配套比例落实自筹配套资金,并向项目主报单位正式下达工作任务。

(二)   共建专项资金实行主管校长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共建资金挪为它用。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项目主报单位牵头负责共建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建设,同时从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部、财务处、资产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共同负责、参与共建专项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

(三)   为加强共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提高共建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学校对共建修购项目实行招标管理,由学校基本建设招标小组组织招标确定项目的建设队伍,对于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固定资产购置的管理办法也实行招标采购。

(四)   项目使用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的,必须上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五)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编写书面报告,反映共建专项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以及投资效益情况。并负责按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整理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六)   共建项目完工后,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组织正式验收。验收工作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由所购设备或所维修改造的房屋、基础设施的主要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以及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部等职能部门参加,会同学校财务处、资产处、审计处、纪委等部门共同完成。验收工作结束,由牵头单位起草正式的验收报告,对项目的完工情况、经费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的建设效果、使用效益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向校长办公会正式汇报。

第七条    为防止重复投资和确保共建专项配套资金的落实,学校将把共建专项的申报同学校三年滚动项目库以及当年学校预算结合起来的编制,对当年申报共建专项资金的项目将在年度预算中优先予以安排部分启动资金,待项目批准后转为配套资金。

第八条    对严格管理项目资金、项目建设效果显著的单位,学校将在下年度预算安排时优先考虑;大部分年未列入申报计划的共建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将转入学校三年滚动项目库,下年度编制申报共建专项计划是予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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